本报讯 本报于今年7月25日以《在工地打工摔成伤残究竟谁该赔偿》一文所报道的一起工伤赔偿争议案,近日由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农民工靳敏红历尽曲折,终于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应得的权益。
1997年1月26日,杨凌示范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所属的第三工程处将一处回填土方工程发包给杨凌区李台乡村民杨再兴。3月11日,受杨再兴所雇回填土方的西安市灞桥区村民靳敏红被架子车车辕打入地沟,造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
1999年3月31日,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对这起工伤赔偿案作出如下裁决:第三人杨再兴支付申诉人靳敏红医疗费199.70元,支付工伤津贴5854.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8.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8.16元;第三人确实无力支付时,由被诉人杨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杨凌建筑公司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灞桥区法院以(2001)灞民初字号第134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靳敏红要求杨凌建筑公司承付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
靳敏红认为初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物资条件的单位,杨凌建筑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对此而造成的损害负责;仲裁机关对此案的裁决是正确的。11月12日,法院作出了撤销(2001)灞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