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企业非但不及时申报落实相关工伤待遇,反而在认定工伤的时间问题上挑刺较劲,工伤职工两年来无人过问——

职工权益被撂在一边 企业与劳动局较上劲

2023年10月17日

陕西秦川肉牛食品厂职工王剑英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武功县人事劳动局在王剑英家人的诉请下作出了该交通事故比照因工伤残认定的批复,不料想秦川肉牛食品厂却将人劳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1999年12月29日下午上班途中,王剑英被咸阳某公司货车撞伤,当即在武功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咸阳陕中附院进行开颅手术,伤愈后有中度神经功能障碍,经医疗鉴定系脑残六级。

2000年1月6日,武功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间是1999年12月29日14时,肇事地点在普集镇转盘路东200米,事故主要责任由咸阳某公司货车司机承担,王剑英不承担任何责任。随后双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由于王剑英一直处于神经失常过程中,其妻子程彩娥在王剑英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17日向企业提出工伤申请,然而企业并未将情况上报县人事劳动局。同年6月20日,程彩娥申诉至武功县人事劳动局要求认定工伤。

2000年11月1日,武功县人事劳动局经过调查取证,下发了武人劳发[2000]173号《关于王剑英同志交通事故比照因工伤残认定的批复》,认定王剑英经工伤鉴定后可享受工伤待遇。但秦川肉牛食品厂不服该批复,向武功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4月23日,武功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复决字[2001]01号)维护了人劳局的批复,认定王剑英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均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人劳局关于王剑英交通事故比照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理。

然而秦川肉牛食品厂仍不服这一结论,遂以“违法行政,行政侵权”将武功县人事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武人劳发173号关于比照因工伤残认定的批复。

这家企业缘何拒不承认王剑英可认定工伤的事实呢?其厂长张关印告诉记者:“我们认为王剑英发生事故的时间并不符合可认定工伤的要求,根由在于交警队出具过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上面时间不同,一个是下午1点10分,另一个是2点10分。所以觉得时间有问题。”

而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武功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及住院记载及现场第一目击证人证言等,均证明出事时间符合规定。人劳局及县政府调查采信的时间亦是2点10分。

武功县人事劳动局冯局长说:“我们已做好应诉准备。该企业不及时申报认定反而花钱请人跟职工较劲,由此可以看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多么难。”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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