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给工会缴费,谁给我们给钱?”“要工会经费,今年一分没有!”这是一个事业单位和一家企业主要领导对某县工会收缴工会经费时所持的强硬态度。县工会干部反映说,这两个单位近两年内欠缴工会经费数目不小,经多次催缴,只是象征性的应付应付,就再无下文了。据调查了解,欠缴工会经费不只是三五个单位,也不只发生在一县一地,是一个带普遍性的严重问题。
新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欠缴、不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法律不容。
收缴工会经费,一方面是为了维持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和工运事业发展,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工会整体权益。因此,工会干部收缴、催缴工会经费,首先要有法律意识,树立起执法观念,按《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明白自己对收缴工会经费造成损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要高悬法律“宝剑”,理要直气要壮,态度要坚决,不惧压力和干扰,该收缴的工会经费一分不少的收回来;再次,必要时要敢于碰硬,抓住典型事件,诉诸法律,不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工会权益的目的,决不罢休。 ■杨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