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土资源部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安排意见日前出台,要求各省(区、市)紧紧围绕国办发8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持续不断打击非法勘查开采活动,抓紧整顿乱采滥挖,将治理整顿工作与规范矿产资源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阶段性任务如期完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政府的部署,对浪费资源的矿山分别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决定。对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要按照“谁责令整改,谁负责监管和验收”的原则,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各地要将开采规模未达到相应矿产小型开采规模上限10%的小矿作为重点整顿对象。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矿山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有关管理机关关闭。对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限期关闭。限期关闭在国家规划矿区或储量规模为大型矿产地内浪费资源的小矿,重点是此范围内的小金矿、小钨矿、小锑矿、小锡矿、小铅锌矿和小磷矿等。关闭在大中型储量规模矿产地内开采重晶石年产矿石量5000吨以下、开采磷矿年产矿石量3万吨以下的矿山。关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方式生产黄金的矿山。关闭采用爆破方式或成荒率达不到设计指标的开采建筑饰面石材的矿山。关闭所有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的企业。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小选矿厂。关闭日处理能力在100吨矿石量以下的贵金属、有色金属选冶厂。加强对河道和海域的采砂管理,从严控制海砂勘查开采活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采砂(矿)。取缔影响行泄洪排涝、妨碍水上交通运输和破坏环境的采砂活动。依法查处不按勘查设计开采方案施工,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