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假货被查处,能否按造假成本计算罚金?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回答是:否。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0年9月13日,温州市质量技监局根据举报,一举查获了温州市明亮公司生产的标注产地为“Made inGermamy”(德国制造)、假冒“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测电笔。现场查获成品电笔53000支以及半成品及包装材料一批。由于明亮公司拒不提供有效的销售发票和供货合同,温州市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飞利浦公司了解到同类真品电笔的市场价格为批发价5.8元一支,依据这一价格计算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并处以罚款30万元。
对此处罚,明亮公司表示不服,并于去年3月2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货值金额计算不对,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明亮公司认为,货值应按其生产成本计算,他们生产这批假冒产品,每支成本只需0.74元,总货值不过39220元。他们还认为,飞利浦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市质量技监局向其询价不合理,要求重新计算货值。
温州市质监局在答辩中指出,货值金额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明亮公司不能提供假冒品价格,自然应按其所仿冒的飞利浦同类电笔价格计算其货值。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市质监局就此案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明亮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近日,温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温州市质监局对该公司造假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一一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