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磊是西安一家工业公司的普通职工,去年年初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跳槽至西安高新区一家电脑公司,经人点拨他才得知5年前交给工业公司的3000元钱应讨回来。
毕磊说,1993年8月17日他经西安市劳动局批准从长安县某氮肥厂调入该工业公司,工业公司要求必须交纳3000元安置费才准予办理相关调入手续,由于他无钱交纳,工业公司便未给他办理手续,并将其按临时工对待。直至1996年5月份交上3000元后才给办理了调动手续,同时双方签定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年初,毕磊打算另寻门路,便在合同到期后与单位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001年11月,毕磊所在电脑公司的一位同事得知他的就业经历后告诉他,工业公司收取安置基金属违法行为,应该及时讨回来。于是毕磊到该工业公司索要,公司却坚称自己并未违法。毕磊遂一纸诉状将工业公司诉至西安新城法院,要求返还3000元安置费并补发当临时工时的工资差额。
日前西安市新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毕磊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期在2001年5月份,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发生,因此毕磊提出补发当临时工时的工资这一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而该工业公司收取安置基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及时返还。
毕磊在判决生效后拿到了3000元钱,但他也因为不懂劳动法而错过了讨回工资差额的时效,所以他表示,直到今天才懂得知法懂法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甚至是生存权益的需要。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