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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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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医保起付标准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日前,南京市决定对该市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门诊特种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治疗的起付标准作出调整,给参保职工更多的实惠。调整的标准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750元;一级及下以医疗机构仍为500元。多次住院的,按调整后新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起付标准,经核准后免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种病患者在进行“门特”治疗时,免收原按规定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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