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工人,工龄已有13年,今年4月份,我的劳动合同将到期,听厂里有关方面的人说今后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如果不与我续签,我连过去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金都领不到,是否有这回事,请您予以回答。
西安马涛
马涛同志:
你厂里的这位同志说法不对,是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误解,企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时,你还可以领到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根据这一规定,你在《规定》废止时已有13年的工龄,所以应企业在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发给你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