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工伤不是用不完的“资本”

2023年10月17日

孙某是西安某企业的职工,1999年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腰椎受伤,经治疗后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五级。随后企业安排孙某从事车间清洁工作,他却以身体未完全复原为由提出难以胜任,于是企业同意其在家休息。在此期间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2001年10月,企业再次通知他说,工作可以任选,如愿从事原岗位也可,后来孙某便接受了库管一职,企业按新岗位计发工资。然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孙某以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标准为由要求企业补发工资并调升目前岗位工资标准,企业未予应允。孙某便再次回家休息,同时将企业告上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情得知,企业已在孙某新岗位工资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发付了两工资差额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企业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遂未支持孙某要求企业补发工资差额并调升目前工资的诉请。

点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五级以下残废职工都属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企业可以安排适当的工作。既然企业给孙某安排了工作,就属于企业在册职工。企业有权与其他职工同等看待。孙某不应该把因工致残作为使不尽用不完的“资本”,索取超过国家规定的不应得到的待遇。相反,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孙某的擅离职守行为作出处理。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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