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一家境十分困难的打工者在工作时受伤,且伤势极重。但私营企业主在他住院期间只发给他每天10元的生活费,在工伤未愈、生活尚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便摔下3000元逼着他出院回家。使这位打工者陷入绝境。县总工会得知此事后,多次向私营企业主交涉,但无果。后找到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组织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将私营企业主诉之法庭,此事才得到了妥善解决。
这家县工会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工会法》第29条指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服务不仅体现在职工劳动权益遭侵犯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法院提供诉讼要予以支持和帮助,而且还应为职工搭通法律援助之桥。也只有这样,那些处于弱势地位,且日常生活都步履艰难的劳动者在有了冤屈后冤屈才会得以伸张,法律的尊严才会得以维护,违法者才会得以制裁,工会的维权职责才能更好地得以体现。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如今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责任地方不少。但由于一些劳动者对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组织不了解,程序不熟悉,有的劳动者在需要法律援助时或不知如何申请,或根本就不知道这项制度,从而眼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而束手无策。所以笔者认为,若工会组织已具备了承担法律援助的能力,就应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劳动者提供援助;倘若未具备这种能力,就应像前面所提的那家县总工会一样,在需要法律援助的劳动者与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组织及有关法律工作者之间穿针引线,搭起沟通的桥梁,促成劳动者受援。这不仅是合法权益遭侵害且又处于困境的劳动者之所需,也是工会维权职责之所在。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