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西安某厂职工,1994年参加了厂里的大病医疗保险。2000年,李某病故,其妻女要求厂职工医院按规定承担并支付8000元医疗费。而厂职工医院认为,李某违反了单位的医疗保险办法不应享受大病医保待遇,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某的妻女将职工医院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查明,李某是该厂退休职工。1999年11月,李某因心脏病发作送往职工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其妻女要求转院治疗,经职工医院当班医生同意转入西京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40821.37元。同年12月李某再次因心脏病入住西京医院,期间花医疗费7415.52元,两次共计医疗费为148236.84元。2000年2月李某病故。
李某自1994年起参加单位的大病医疗保险,到其病故共计交保险金138元。按单位大病保险办法规定:患者在职工医院外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80%医疗费,职工医院负担10%,个人负担10%。大病保险基金使用实行最高限额,一次治疗终结,其费用不得超出8万元,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李某病故后,经其妻女申请,职工医院已将应由大病医疗基金负担的8万元的80%计64000元医疗费支付。而职工医院自己应负担的10%计8000元,却以李某转往西京医院治疗,没按单位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先转往单位中心医院再转往地方医院的规定,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厂里职工,参加单位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应享有大病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报销大病医疗费用的权利。李某在病情严重,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经职工医院同意转院,并不违反单位规定,对其应承担的10%的医疗费拒绝支付,理由不充分。遂判决,职工医院一次性付给李某妻女医疗保险金8000元。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