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2年5月14日本报刊载题为《福兮、祸兮?!——发生在略阳县石棉瓦厂的一桩承包纠纷始末》报道后,当事人苏万轩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本报社及本报记者一并告上法庭。7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报道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要判断其是否违背了基本事实,是否使用了具有侮辱、诽谤等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表达方式或含有类似不当评论;新闻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福兮、祸兮?!》一文“以各方当事人陈述、反映的情况等方式报道了承包过程中厂方、职工、承包人之间的意见、态度、争议焦点,”“整个过程符合新闻真实的规律”,“其报道行为也没有造成苏万轩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结果,因此,该文没有侵犯苏万轩的名誉权。郝振宇是陕西工人报记者,其与报社是隶属关系,该文是履行职务所形成,将郝振宇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苏万轩要求本报社恢复名誉、赔偿道歉和赔精神损失等所有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邰荣军 实习生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