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年仅17岁的刘某(男)与21岁的张某恋爱并开始同居。第二年11月,刘某为达到结婚目的,便借用其族兄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于工作人员把关不严,二人顺利领到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子女两名。其间,双方常因琐事吵闹。今年初,刘某以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持有的结婚证上的持证人分别是其族兄和张某,而非刘某,虽然结婚照片上是刘某本人,也是刘某与张某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手续,但结婚证对刘某无法律效力;况且在办结婚证时,刘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法院依法认定,刘、张二人12年的共同生活系非法同居,并当即解除了他们的婚姻关系。
据《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