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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值得关注的问题

2023年10月16日

破产中存在诸多问题

1986年,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在破产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数量很少。1991年后,各地逐步将破产列为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的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法院受理破产案显著增加。同时,里面存在的问题,也大量涌现。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逃废银行等债权人债务,大肆搞“假破产”、“恶意破产”即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降处分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

据了解,在我国许多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大量逃废银行债务。据一次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有51%的企业逃废债务,逃废贷款本息占贷款总数的31%。在企业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利用破产逃债最为突出,而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每年约有数千亿元。

同时,在破产企业中,也存在“穷庙”“富方丈”的情况,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违法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压价处分财产;不法剥离企业财产,并由此造成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但是,随着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上述问题有望得到遏制。而且,在今年,我国为适应WTO的规则,也将加快立法工作,其中包括企业关闭条例以及破产法的修改和论证。这些都将为我国企业破产的规范化,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规范破产,对职工有利

在一些关停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许多职工对企业破产非常恐惧,他们担心,企业破产以后,企业就不复存在,自己无所依附,生活养老会成问题。

其实,按照法律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人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而这其中的劳动保险就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而且,企业的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从此不复存在,企业在经过拍卖后,有可能得到买方的资金注入,使这个企业重新活起来,这样,职工也有了重新上岗的机会。

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我省有28户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11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终结的28户企业中,其破产程序严格依照法津进行,职工也得到妥善的安置。

当然,国有企业的规范破产,还需要职工的监督,我国国有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已经为职工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条件:而且,最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的关于深化厂务公开的通知中强调,国有企业中没有经过职代会而作出的重大决定,一律无效。这无疑为职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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