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也提到了重要位置,这既是企业与职工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愿望,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部分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后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有些企业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在程序上,具体条款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在实际运用中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亟待规范。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程序要规范。从推荐确定协商代表到商议合同草案内容,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一环节做到“三有”:有会议纪录,有会议决议,有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有案可查、言之有据,不能随心所欲,简化程序。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性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协商要民主。在制订合同文本内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的意见,防止出现“一言堂”、“暗箱操作”。协商具体条款时,要注意可操作性,便于在工作中执行。办法要具体,不能不着边际,尽说不实际的大话、套话。
三、推行要稳妥,把握“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时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十分重视,并作出相应部署和安排,这对我们搞好此项工作注入了强劲活力,指明了方向。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按照“程序规范、民主协商、积极稳妥”的基本要求,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一哄而起。
■许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