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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14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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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街道建工会首次被确认

据《劳动报》上海市工会的组织体制将有重大动作。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草案)》中,首次出现了“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的规定。这意味着街道、乡镇作为区、县总工会下的一级地区工会,将更直接快捷地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基层工会的领导,为职工维权分忧。

目前上海市部分街道、乡镇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已达百余家,有的已达上千家,其中包括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今后街道、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新经济组织还将大量增加。原有的由区、县总工会直接领导基层企业工会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街道、乡镇为一级地区工会。

包信宝副主任、朱济民等委员在审议中指出,此次《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草案)》有四大突破。首先明确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内容。其次在工会组建上,改变了以往“可以建立工会”的说法,变成“职工有权组建工会”。这种新提法主要是针对目前三资、台资企业中普遍存在无工会的现象而设定的,也有利于下一步工会的组建。第三,从两个方面开展维护工人权益的行为。从维护经济利益的角度,提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对策,从稳定小环境扩展到大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此该条例还提出了两点具体的施行方法。其一,在乡镇、街道建立地区工会,做到将平等协商职能合理延伸。其二,在企业较少的地区采用联合工会的形式。第四,在对工会干部的保护上,(草案)也有很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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