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上仲裁去,在法律意识日渐提升的职工群体中,利用法律渠道解决争端已成为大家的共识。许多职工在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纷纷选择劳动仲裁途径来讨还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职工考虑到经济问题,不请律师,自己买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自写诉状打劳动官司。但当问及劳动仲裁者的组成及劳动仲裁由谁负责审理和监督时,却很少有人知道。
参与者的缺失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问题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与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三方构成,组成不符合规定,由政府予以调整。然而这一规则的执行情况却屡遭尴尬,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不健全者比比皆是,人员缺编、实体化发展缓慢、三方缺乏协调、劳动部门“一揽无余”的现象严重制约劳动争议处理规程的发展,也影响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我省的劳动仲裁工作虽然积极响应国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知,严格要求各地按规定完善劳动仲裁三方机制,但仍然存在“虚幌一招”只见影子不见行动的现象,尤其一些县(区、市)的工会已停止参与当地的劳动仲裁工作。如此,也难怪大部分人对仲裁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来演“独角戏”习以为常。正是由于多数工会没有积极参与劳动仲裁,广大职工对工会在劳动仲裁处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责任闻所未闻。
长期以来,不少国人仅把劳动仲裁视为讨公道的一个必经环节,认为处理得公正了是一种福气,不公正了再上法院接着打。其实这正是对劳动仲裁公正性的一种质疑,这种不信任或不重视的意识加重了职工利用诉权的成本,使得本可以及早处理的争议无端延长。观察一下职工的投诉和一些劳动仲裁案例不难发现,劳动部门的“独角戏”有一部分很让职工失望的“花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私自受理;某些仲裁员明知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存在劳动仲裁人员与企业串通一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甚至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导致裁决错误或者影响诉者继续上诉。
而遵循三方原则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用意正在于克服争议处理的不公正性。完善的仲裁工作制度包括例会制度、工作汇报制度、会审制度、监督制度与通报制度等,它可以有效地监督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案,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正因为这样,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曾多次联合发文要求健全三方机制,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工会缘何难参与
某县的一位工会工作者说:“我们县的劳动仲裁还没有成为劳动部门独立的科室,虽然工会曾打算与劳动部门协调,但终因编制问题搁浅,如今仍然只有一名劳动部门指定的仲裁员担任仲裁工作。”基层工会的难处大抵如此,也有部分工会是因为工会仲裁人员已调离工作岗位而没有补充,有些县区劳动部门则因为在劳动仲裁部门走实体化过程中因考虑利益问题不愿工会和企业主管参与。
劳动专家分析,一方面是因为利益因素导致劳动部门独家仲裁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审理、办案经费等还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又缺乏对这方面的关注,工会组织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缺乏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从而影响仲裁三方机制的有机形成。
三方尤其是工会参与是职工的热切期盼
一位身历西安市总工会参与劳动仲裁庭审理工作的职工对工会的举动深为赞赏,他说,有工会参与就是不一样,心里感到踏实多了。
今年6月份,省总工会在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工会作为劳动仲裁三方机制中的一方,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而有关劳动专家参与的研讨会也即将在西安召开,这体现了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已呈现出认真务实的态度。
作为稳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利益的一个努力,健全仲裁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是职工的热切期盼,同时也是健全司法、完善法制的一种表现。
■本报记者 宋宗合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