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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初步形成了三方机制,对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由三方组建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一定的工作制度实现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庭以及仲裁员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三方仲裁员均可担任首席仲裁员、参加仲裁庭、独任审理案件,对重大案件的审理,三方仲裁都应出席。
由三方组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坚持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应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及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应坚持案件评查制度和仲裁监督制度,注重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等问题。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