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企业擅降工资有违法律规定补偿金须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2023年10月14日

张某2000年8月从某国有企业辞职应聘到一家高新企业任技术部门经理,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张某任技术部门经理职务及其工资待遇等内容。2001年7月,张某所在部门的新任主管总监意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而解除了张某的经理职务,只让其负责该技术部门的一般性行政工作,并将其每月工资从3500元人民币降至2000元。张某对此不服,曾多次找领导交涉,但一直没有回复。

2001年9月,该企业才告诉张某,企业决定将劳动合同作变更处理,张某不能恢复经理职务,但可以继续做现在的工作,工资可增至3000元,张某仍不能接受。企业无奈提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考虑到自己无法在此工作下去,因此也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要求,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按其任经理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其工资的差额部分及其经济补偿。企业经过研究,只同意按2000元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理由是他已被降级。

由于协商未成,张某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经仲裁部门调查审理,裁令该企业按原工资3500元支付补偿金,并补足差额工资。

点评:企业意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该企业调动张某工作并降低其工资待遇没有征得张某同意,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定,按合同约定,企业这种行为是擅自降资,缺乏法律依据。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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