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目前户口和居住地在陕西省,于今年4月23日进入天津一家中日合资企业,负责陕西市场工作。当时对方口头提出3个月试用期至7月23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各种福利和奖金。
当时该企业只是让我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说明具体的考核规定,至今已发放给我4~8月份的工资。另该公司在陕西省内注册有办事机构。现有几个问题请教:
1.对方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从4月23日算起还是7月23日?
2.签订劳动合同后,我在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对方是否应该予以补偿?
西安 小王
小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一一作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从您第一天开始为单位工作算起。因此对方若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应该从4月23日算起。
2.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但包括足额缴纳,也包括按时缴纳。而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您缴纳各项保险费。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