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职工的择业自主权不得侵犯

2023年10月14日

1996年5月,曾某与西安市某食品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成为食品厂一名全民合同制工人。曾某入厂后工作积极,认真学习操作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很快,迅速成为食品厂的生产骨干。

2001年7月,曾某与该食品厂的劳动合同期满,向厂方提出由于所住之处与该厂较远且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要求曾某续签劳动合同。食品厂认为,曾某是生产中的骨干,终止合同后不再续签合同将会影响本厂的生产,并表示是食品厂将曾某培养成为一个业务能手,曾某不能学了本事就不顾师傅。曾某却坚持己见。食品厂即指使本厂劳资科拒绝转交曾某的档案。

曾某新联系了一家食品公司,但这家公司因接收不到曾某的档案,手续上有缺陷,未能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曾某在与原食品厂多次协商无效后,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他的权利。最后,仲裁委裁决,食品厂要尽快转曾某的档案,并赔偿相关损失。

点评:自由择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本案中,曾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其法律的约束力,曾某的择业自主权不应受到任何干涉。食品厂的做法,是侵犯曾某重新选择职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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