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郊某砖瓦厂系集体企业。该企业2001年3月起由赵某承包经营,并聘用寿某为烧窑工。
2001年10月28日19时许,寿某在烧窑小歇期间,与同厂另2名职工坐在窑边喝茶,由于窑面凹凸不平,寿某在移动椅子时,不慎连人带椅坠落4米高的窑下。事故发生后,寿某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接着被送往西京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寿某第5、6节颈椎骨折脱位,伴有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先后花去医疗费52775.15元。寿某找赵某要医疗费,其理由是在为赵某高处作业中发生工伤事故,事故的原因不仅由于作业区地面不平,主要的还在于赵某对高处作业区未设置安全防护。而赵某辩称:2001年10月28日晚发生的事故是由寿某过错造成的,因为当时寿某并非在上班,故不属工伤,而拒绝赔偿。随后,寿某告到了西安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裁决砖瓦厂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点评:《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案中砖瓦厂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为职工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企业负有赔偿义务,支付寿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