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某单位从1995年参加工伤保险,由于效益不好等原因,缴费一直断断续续,从1995年7月至2002年9月的51个月中只缴20个月,缴费114932元,欠费452508元。该单位从2001年起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困难,无力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且短期内难以扭转,因此,从2001年7月至今分文未缴。特请示,该单位工伤职工待遇应由谁支付,按多少比例支付?
黄亮
黄亮:
您好!原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以看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职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而是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由于该单位是断断续续缴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就要看工伤事故是发生在缴费期间还是欠费期间,如果是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职工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如果是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职工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企业承担。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