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工人报》 为逐步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济南市政府决定,自1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的退休老同志,凡养老金纳入该市社会统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可转入社区管理。常驻户口在该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暂仍留在原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再转入社区管理。
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逐步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管理;11月1日以后新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直接转入社区管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企业做出补缴还款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办理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手续。
该市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转入社区管理,由企业按实际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计算,每移交1人,一次性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缴纳1000元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专款用于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