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西安爱家超市发生不明“内盗”行为,全体员工都受到处罚——

经营风险该不该让职工“有难同当”

2023年10月15日

西安市爱家超市朝阳门店今年10月底在盘查商品销售情况时,发现商品金额亏损了16万元,经认定大部分损失是超市员工“内盗”造成的,为此爱家超市决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从10元到100元不等。此举在员工之间引起轩然大波。

据超市员工介绍,集体受处罚的决定是超市有关负责人认定商品短缺是员工监守自盗之后作出的,以减少超市利润总额的损失。

针对这一业界和市民关注的事件,记者在采访时,爱家超市称主管人不在而拒绝解释。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持赞同和反对观点的人都十分坚定而自信。有人认为这样做具有警示作用,可以在员工心中形成风险共担意识增强互相监督,避免内盗行为的再次发生;有人认为这样做伤害了大部分无辜者,无益于员工责任心的树立。

那么这家超市的“一刀切”处罚行为究竟应不应该呢?按照赞同者的观点,劳动者作为以工资收入为唯一生活来源的个体,理应接受企业的管理和行政性指令,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在经济效益下滑时有权制定制度下浮工人工资。作为经济效益立杆见影的企业,爱家超市有权对全体员工进行处理,罚款只是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实际上等同于整个企业利益的一体化,员工应该明白企业的这一行为。

事实上这一辩护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实行承包经营中,如果事先协商约定风险共担,则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员工可以按约定承担,但此时员工与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合理支付劳动报酬,不能强迫员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辩护者只站在居高临下的角度为企业着想,却忽视了员工的正当利益,何况员工们说自己从未与超市签定什么风险经营协议,也没见什么制度。即使《企业职工奖惩条理》规定了如职工有贪污盗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这一规定也有一个先期性程序,即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沦,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爱家超市在盘查经营情况时,仅以有顾客大批量盗窃的假设不成立而发生货物损失,便认定是员工“内盗”造成的,且无法查清楚是何人所为,想当然之下,企业损失应由全部员工抵偿,这样的做法明显于法有悖。

眼下除了有些企业恶意侵犯职工权益外,的确有很多企业在自身经营管理环节不完善的情况下造成利润下滑时,拿职工开刀,从职工的劳动所得上打算盘,而不是依据经职代会通过的相关制度合理分配,于是形成了利益分配的倾斜习惯,所谓“有福独享,有难同当”。

对于企业的这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奖惩权不受个人和任何单位的侵犯,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职工只能通过向企业主管上级反映或申诉来解决。因此要避免企业自主权的过于泛滥,例如爱家超市的集体处罚行为,要从源头抓起,从制度的制定,从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从劳动部门的监督抓起,才能切实保护职工利益不受侵犯。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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