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合同终止,劳动者能不辞而别吗

2023年10月15日

百事通先生:

本公司有一部分职工于2002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在职工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提出与公司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公司依据程序分别书面通知这部分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大部分职工已按规定程序续订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有几名职工收到公司送达的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既不签收公司送达的续订合同书面通知,也没有提出与公司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和没有完成公司安排的最后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就离开公司分别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受雇于其他私营企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请问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丁日令

丁日令同志: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随之终止。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也必须遵循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收用人单位的续订合同通知书,实际已表示无意续订劳动合同,即使其没有通知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违规的问题,因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所以,用人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让劳动者承担是不成立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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