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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工会资产不“破产”

权家河矿破产后13万元工会资产悉数移交澄合矿区工会

2023年10月15日

本报讯 澄合矿区工会坚持管好各级工会资产,做到“企业破产工会资产不流失”。

原澄合矿务局权家河煤矿自2001年12月10日宣布破产之后,澄合矿区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矿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文件中关于“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消时,工会资产应移交上级工会”的规定,对权矿工会财务帐和财产进行了及时封存,并由矿区工会经审会组成审计小组对矿工会近年来的经费收管用情况进行了破产终结审计,理清了工会资产数额,并形成了专项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澄合矿区工会下了《关于对权家河煤矿工会终结审计的决定》文件,对部分欠款由谁收回及资产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问题的答复》文件规定及时与破产清算组联系协商,将矿行政欠拨工会经费进行了划转。

在权家河煤矿破产终结审计结束后,原权矿工会及时将13万元的工会资产全部向矿区工会进行了移交,从而保证了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了由于企业破产而导致工会资产的流失。

原权家河煤矿破产后重新组建的权家河煤业公司,权家河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王村斜井三个单位工会将相继组建,近期矿区工会将原封存资产进行分配移交,从而确保新建单位工会正常活动的开展。 ■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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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会资产的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合并,属其所有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破产企业清理债权债务时,应当将企业欠缴的工会经费列入破产负债予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序列。

该《规定》是今年7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由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十四个部分组成,共一百零六条。

《规定》不仅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设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而且对企业职工的情况和安置预案、因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补偿金、职工劳动报酬清偿、职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拨付等也作出详尽规定。该《规定》的第七十一条第九款还对破产企业工会财产的处置作出明确指定,即“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为维护工会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工会的财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规定》最后强调,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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