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建筑民工拿到血汗钱,日前济南市建委、济南市建管局、济南市清欠办联手使出“杀手锏”,明确规定拖欠工程款的工程竣工后将不予验收,所在单位新工程不准“动土”。
针对建设单位(即业主)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施工企业就拖欠民工工资,形成恶性循环的“三角债”情况,济南市建委、建管局、清欠办联合出台规定,要求各建设单位立即对所建工程的付款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存在拖欠的,要主动与施工企业协商付款事项,年底前准备好应付款项,制定付款计划和担保条约。对故意拖欠、态度恶劣的单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有权停止施工,有权行使《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与建设单位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优先受偿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竣工将不予验收,新开发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一向不守信用、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严重的建设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部门同时要求各施工企业主动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提供有关资料,为其筹集资金提供依据,各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单位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备足工资款,确保建筑工人工资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