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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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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事实依据不足职工可以恢复工作

2001年5月7日,西安某住宅建筑公司干部徐某被公司以“在公司的一年半时间里,劳动纪律松散,工作不服从分配,经常以看病,下基层为由,半天不来上班,公司领导先后找她十几次,避而不见”等为由辞退。

徐某对此颇为不满,并于同年8月15日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提出“辞退没有事实根据,要求恢复公职”。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徐某的看病时间为2000年12月6、8、12、16日,均有病史记录,2001年4月6日至12日有病假证明。4月13日至23日未上班,无病假证明,经医院外科门诊大夫证实,单位曾多次派人去医院,提出不要给徐开病假。4月13日徐就诊未成,于4月20日写信给领导要求请事假1个月,领导未同意。4月25日至5月7日,徐有医院病假证明,但未交单位。仲裁委员会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公司收回对徐的辞退决定,徐回原单位工作;(2)从2001年5月7日至恢复工作期间,徐的工资由公司照发,并享受国家和企业规定的福利待遇。经多次调解,公司接受了仲裁委的意见。

点评:徐某确系去医院看病,而并非旷工,所以公司对徐某的辞退事实依据不足。徐某纪律松散,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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