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或经济性裁员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究竟应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多数企业则限定了“封顶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且,这些企业振振有词,都说“于法有据”。为此,记者请教了劳动部门的法律专家。
其实,两种不同的补偿算法,在现行劳动法规中的确都能得到解释。它们分别依据的是以下三款规定:
其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其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显然。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沿用第一款,是“封顶”的;而依据二、三款就“不封顶”。但是这里有个区分原则:前者是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后者则有原合同无法履行,想变更又不能达成协议以及企业困难,有必须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前提。因此,企业和职工也就有了不同选择。然而不少企业为了少支付补偿金,强调法规只有“封顶”一种选择。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做“封顶”的选择,使企业少付出一些用工成本并不悖于法理。但专家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给下岗职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知情权,使他们清楚知道自己有权作第二或是第三种选择。在解释、运用劳动法规时,断章取意,以偏概全,只会造成误区。造成对劳动者一方利益的伤害。因此,让下岗职工尤其是大龄下岗职工清楚自己的权利,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依法拿到“不封顶”的经济补偿,显然是必要的。
■房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