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一家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我有两个问题希望能帮助我寻找答案:1、员工试用期,如果用人部门提出延长试用期限,是否可以?2、如果公司内部规定管理人员加班属责任制,如遇假日和节日,是否应支付节、假加班费? 何玉
何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希望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首先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予以拒绝,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即使双方同意延长,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且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因此,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关于:“管理人员加班属责任制”的规定是违法的,应予以纠正。在遇假日和节日时,单位安排管理人员加班也应支付、假日加班费。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