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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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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津贴与地区生活费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职工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和技术性津贴等几种类型。例如;高温津贴、野外地质勘探津贴、矿山井下津贴、化工行业实行的有毒有害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等等。上述津贴可统称为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此外,还有一种地区性津贴,这是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设立的津贴。例如:林区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至于地区生活费补贴,似乎也应属于地区性津贴的范围,但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局令第1号)第5条中,将其列为计时工资的内容。也就是说,地区生活补助费属于基本工资的范围。

津贴与其他工资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不是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其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像基本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变动。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存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建立这种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岗位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作用有以下两点:

1、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国家建立的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同时可以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

2、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可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员工的工资关系。

■范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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