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贯彻落实工会与政府建立沟通机制的规定?
答:《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应当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的决策更有针对性、科学性。
首先是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如联席会议、座谈会、协商会、通报会等,也可以请工会负责人参加政府工作会议通报情况。
其次是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为工会参与上述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以保证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计划、政策、措施体现职工群众的意志,保障其顺利实施。
最后是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关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群众的利益和生活;应当鼓励、督促工会如实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