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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举报何必设上限

2023年10月15日

□文/陈淮贵

近日,浙江湖州市纪委、监察局出台规定:凡署实名向纪委、监察局举报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举报优先办理,限时调查,并对以下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或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按案件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经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批准,可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浙江日报消息2002-11-25)

部门设立奖金,对举报人员实行精神方面的鼓舞,物质方面的奖励,鼓励公民举报,号召广大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这无疑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其中“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按案件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尤其让举报者满怀信心。可令人不解的是,后面紧接着就是“最高不超过5000元”,就算是“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其最高奖励也只不过是“可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这样的规定是否让人寒心呢?

近年来,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腐败程度也越来越恶劣,动辄涉案几千万元,上亿的也不鲜见,几百万的已十分平常。日前被判决的郑州工行一支行行长挪用公款2000万;山东蒙阴一副县长贪污受贿558万;广东惠州市公安局一局长犯贪污罪被判极刑,却后悔没住过总统套间,没喝过路易十三……这其中,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远不是这涉案的多少万元所能比拟的。对于社会文明,对于人类精神的损伤更是难以估量。举报者怒见不平,奋起举报,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当地挽回了巨额损失,为社会公正为人类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而这区区的一万元奖励,是否过于小气,过于的难与其贡献相提并论了?换句话说,这是不是赏罚不明呢?

而且,举报往往是冒有巨大风险的,举报信兜了一个圈最后又回到被举报者手中的事是很平常的,举报者穿尽小鞋吃尽苦头生死莫测的事也是常发生的。安徽省灵璧县尹集镇的两名党员为举报本村违法“村官”,自愿签下“生死同盟书”:“我俩自愿结下同盟,订下生死协议。如果我俩中无论谁被报复遭不幸,另一人要与××继续斗争到底!”历尽千辛万苦,才在省、市督促下,才使村民敢怒不敢言的村党支部书记被开除党籍;山西运城地区耗资两亿多元人民币搞假滴灌工程欺上瞒下,《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将此情况作了反映,却被地区法院以当局罗织起来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加拿大华侨何海生多次向中纪委、海南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高院等举报海南两级法院涉嫌腐败的团伙成员16人,使一些多年来滥用职权的腐败法官得到处置,2002年6月25日凌晨,年仅49岁的何海生却突然死亡……众多的事例生动地说明,举报者所面临的,往往是生与死的考验,作为党和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区区一万元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弥补举报者为举报所付出的巨大代价的。

那么,为什么还要设立举报上限呢?这可能是考虑到经费问题,如果直的举报了一个大案,政府一下要支出巨额奖励,可能有困难。但我想,这笔钱政府不应吝啬。财政要设立这样的奖励基金,应该参考国外的先进做法。唯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举报者的权益,才能提高公民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据了解,一些职能部门在办案后,按案件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总金额远高于1%的额度提取办案经费,既如此,本无反腐职责的举报者,仅仅得到不封顶的1%的奖励又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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