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日前,辽宁省丹东市委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作出加强工会工作12条决定。
这12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各级党委要把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形成制度。研究解决工会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应建而未建工会组织的、拒缴工会经费的、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一律取消集体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3、依法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旗帜鲜明支持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工会干部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4、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该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
5、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依法在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监事。公司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要作为职工董事、监事首选候选人,经职代会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6、凡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7、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调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8、支持工会维护困难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9、支持工会履行保护职工劳动安全的职责。
10、充分发挥工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11、进一步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要把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民主、廉洁自律、敢于依法维权、群众信任爱戴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各级工会领导班子中来。要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选配素质高、能力强、有创新精神的干部担任县(市)区工会主要领导职务。
12、支持工会依法收缴经费和管理工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