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代表是对外代表企业行为的行政负责人,其代表的是企业,其变更并不影响企业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不管企业法人代表如何变换,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都应依法履行,如果企业因变更法人代表而不履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
顾某是某彩印厂职工,1996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由于工作需要,厂方派顾某到外地去进修2年,并在合同中增加一项约定,即顾某回厂后,须从事其所学的企业管理专业方面的工作。2002年6月,顾某进修完学业后回厂,而此时企业更换了法人代表。在顾某要求厂方安排对口工作时,法人代表说,由于现今要加强销售工作,所以派你去销售部工作。对此,顾某表示了反对,提出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规定其进修回厂后应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条款,要求厂方按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其职责。对顾某的说法,厂子的法人代表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是与以前法人代表签订的和自己无关系,顾某应顾全大局,服从企业安排。在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厂方解除了与顾某的劳动合同。顾某不服,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认为,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后,如果涉及到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由此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劳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该企业在变更法人代表后,企业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有能力履行原合同,遂裁决,彩印公司恢复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对口工作。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