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但是对于职工表决权的实现缺乏明确有效的程序,也缺乏对职工行使表决权的有效保障手段。
由于缺乏有力的制度保证,工会组织不能真正起到协调组织作用,企业主不惮于缺乏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的职代会条例的存在,个人情绪驾驭在民主呼求之上。而职工个人因为力量的薄弱和生存压力,往往心有怨气无处表达,职工代表成为“表决机器”实属无奈。
因此修订《职代会条例》势在必行,企业的变革及民主形式的演进亟需《职代会条例》与时俱进。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