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近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这是天津首部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该《条例》将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监察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扩大到了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同时将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也纳入了监察范围。
为了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从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管辖内容、方式、程序到监察人员的职责、职权、义务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
《条例》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制定了最高两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