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某1996年与某商场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5月,商场实行内部经营承包制,轩某又与商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轩某经营承包儿童玩具用品柜台,商场负责提供4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轩某每月应向商场上交营业收入6.2万元。
2002年3月,商场下发通知,要进行内部重新规划,调整各营业柜台的营业面积。此后,轩某的柜台铺面面积被挤占12平方米仅剩28平方米。而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商场仍旧按照月上交6.2万元营业收入的承包合同执行。轩某向商场提出,必须按承包合同约定的40平方米营业面积执行,归还被挤占的柜台面积,否则,就得调低上交营业额。可商场既不归还被占用的营业面积,也不调低营业额。无奈下,轩某向商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商场提出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上交全部营业收入,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轩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查后认为,是商场违反合同约定。在商场,柜台就是职工的劳动岗位和基本劳动条件,它是职工完成劳动任务的保证。该商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轩某按当月实际使用的柜台面积上交营业收入。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