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我于去年11月即向该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至今未作出答复,我多次找过领导,可他们置之不理。请问,该企业不答复,我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钟木
钟木同志:
《劳动法》第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只要劳动者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劳动者需要与用工单位解除合同,只要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并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也不需要得到用工企业的批准。从你递交书面申请至今,已大大超过了30天,尽管企业未作答复,但合同已自行解除。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