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想请教一个问题,请予解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在这之前因工致残达1—4级,并且按照国发(78)104号文办理了退休手续,现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应该按照老办法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6个月的标准执行,还是按照266号文规定的24个月的标准执行?盼回函指导。
宝鸡 刘鸣
刘鸣同志:
根据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处理工伤争议的主要法规是原劳部发[1996]266号,因此在向工亡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问题上,只要工亡职工的死亡时间是1996年10月1号之后,就应执行266号文,24个月的工资支付。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