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单位的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核定后,地税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地税部门可以复核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审核确定。
缴费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收入之和。单位工资总额超过单位总人数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积数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通知规定,缴费单位要建立并实施缴费公示制度,每年要定期向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内容包括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接受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通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陈晓东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