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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3月2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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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败了官司

韩某2000年应聘到一家饮料公司任货车司机,并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9月初,公司接到电话举报说韩某偷拿公司饮料。公司行政部派人到韩的住处调查,没发现偷拿的饮料。回来后,行政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关于韩某偷拿公司产品的处理意见》,建议人力资源部给予韩某辞退处理。而此“处理意见”仅有人力资源部主任和公司总经理签署的意见,“同意辞退韩某”,未正式行文。

韩某认为公司的处理是轻率的,对事实调查不清,处理程序违法,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认为,被诉人认定申诉人偷拿产品的事实仅靠调查人的口头汇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诉人对申诉人实行辞退行政处分时,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规定的法定程序,仅以人力资源部主任和公司总经理个人签字,便对申诉人实施了辞退是错误的、违法的。

仲裁委经调解不成,遂裁决撤销饮料公司作出的《韩某偷拿公司产品处理意见》;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至申诉期间的工资,即申诉人月工资700元,4个月共计2800元。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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