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开始,北京将执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以及各单位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个人、家庭雇用的小时工也不在此范围内。
按照新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月总计不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
该规定还要求:本市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应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