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残废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这是为了配合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卫生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
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 ■李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