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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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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以改制为名拖欠工资

张某系某化工厂职工,最近连续两个月没有领到工资,原因是工厂准备进行改制,决定暂停3个月工资发放,待改制结束后再补发。张某因病急需用钱,向单位要求及时发放工资,却遭单位拒绝。

张某只好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拖欠工资有多种情况,有的是用人单位故意延长支付时间,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通常是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侵犯,遂责令其及时发放工资并对该厂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了处罚。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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