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企业工会干部,六十年代初,我们企业根据中央精减政策精减了部分职工,1983年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精神,给其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七百余人开始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停产,经营十分困难,在岗职工工资尚难保证,更无力支付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但这部分人员人多面广,且绝大部分年迈体弱生活确有困难。请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原由企业承担的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放?由谁承担?对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的补助和救济问题,中央和省上现在有无新的文件和精神?
陕南石棉厂工会 陕南石棉厂工会:
来信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于60年代精减的职工的生活补助和救济问题。现在,中央、省上都没有新的文件规定,仍然执行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精神,对于60年代精减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由精减单位发给。如果企业确实无力解决,请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协商解决。保证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