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身体虽有缺陷但不影响工作不能解除合同

2023年10月17日

2000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的李某因一次车祸而被摘除右肾。2002年8月,李某在参加某银行支行招聘时,被目测合格。

同年11月25日,该银行组织体检,李某被诊断为“健康”。体检时,李某未向医生说明自己右肾摘除。经培训合格后,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经当地仲裁机关鉴证生效。2003年2月中旬,银行得知李某右肾摘除,经确证后,以李某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银行系统的有关身体方面的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银行的决定,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经审理后,维持银行的决定。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银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合同。

点评:本案中,李某和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李某因车祸被摘除右肾,但其身体状况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且李某试用的工作期间,身体是健康的,身体状况能胜任银行分配的业务工作。所以,应认定李某是符合银行对新招收职工身体方面的录用条件的,银行认为李某存在严重身体缺陷的理由不能成立。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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