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反悔

2023年10月17日

代某是某汽车修理厂的合同制工人,1999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9月,代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私人汽车修理厂老板,该老板见代某技术好,便请其去自己的厂子当技术顾问并许诺给代丰厚的工资待遇。于是,代某以单位离家远,妻子有病需照顾为由,主动向汽修厂领导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汽修厂领导考虑到代某技术过硬,多次与其谈话,可代某始终坚持要走。1个月后,汽修厂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代某来到了邀请他当技术顾问的私人汽修厂老板处。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位老板说:“这么久你才来,我前几天刚请了一名技术顾问,现在没你位置了。”在与该老板一番争论后,无奈的代某又回到了原汽修厂,希望厂领导能让其继续工作,但遭到了拒绝。于是代某以汽修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为由,将汽修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代某主动向汽修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汽修厂在做了些工作后也同意解除,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属协商解除。合同一旦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亦终止,所以代某要求继续工作的理由不合理。

对于经济补偿问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代某而非汽修厂,因此也不能给予代某经济补偿。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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