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上班短休期间出现伤残企业亦应赔偿

2023年10月16日

丁某是某砖瓦厂承包人胡某于2002年8月聘用的烧窑工。10月9日晚8时许,丁某在烧窑短休期间,与同厂另2名职工坐在窑边休息,由于窑面凹凸不平,丁某在移动椅子时不慎连人带椅坠落到4米高的窑下。

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砖瓦厂承包人胡某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在以后3个月的治疗中,丁某共花去了7万余元,其家人多次找胡某要求支付医药费均遭到了拒绝。而此时丁某经医院确认,其两节颈椎骨折脱位,伴有高位截瘫,劳动鉴定委员会也确认丁某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在讨要医药费无门的情况下,丁某将赵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丁某认为其是在高空作业中发生工伤事故,原因不仅是由于作业区地面不平,主要还是砖窑厂未设置安全防护设备。而胡某则认为,事故是由丁某过错造成,且并非上班时间,故不属工伤,不应赔偿。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案中,砖瓦厂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为职工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某安全意识不强是次要原因。此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应有赔偿义务。遂裁决,砖瓦厂支付丁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住院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等,另外每月还应支付其抚恤金和护理费。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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